哈拉和林又称和林、和宁。是在草原深处克烈部或回鹘都城的基础上创建的蒙古帝国首都,元朝岭北行省首府,13世纪中叶世界的中心,地缘位置极为重要,有所谓“天策桓桓控上游, 边庭都付晋藩筹. 河山表带连中夏, 风雪洪蒙戍北楼”,“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之称。蒙古窝阔台汗七年(1235年)建都于此。故址即今蒙古国中部鄂尔浑河上游,其故址位于今蒙古国中部后杭爱省杭爱山南麓,额尔浑河上游右岸的额尔德尼召近旁,距乌兰巴托市西南365公里。哈拉和林所在地区也是蒙古高原的中心地带,这里森林繁密,盛夏时遍野开花。忽必烈在开平自立为汗并打败阿里不哥后,政治中心南迁汉地,此地不再是首都。元亡后,北元又以此为政治中心。但在不断的内战中成为废墟,1948—1949年在和林废墟上进行大规模发掘,发现土墙、宫殿、市街、房屋等遗迹甚多。
和林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